最近,有博主揭示了一位中超裁判甘树然注册了一家全资文体公司的事件,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少热议。媒体人李璇对此表达了担忧,认为这一情况存在潜在的隐患。
在2024年9月,中国足协推出了《足球代理人管理规定》(以下称《规定》)。根据工商信息,甘树然所持有的公司于2024年2月成立,主要从事体育保障相关的组织工作,并未涉及《规定》中所界定的球员转会或者教练聘用的代理业务。目前也未发现其与中超俱乐部或赛事方有直接的商业往来,从形式上看,并未构成明显的违规。但《规定》的核心原则是“避免利益冲突”,这不仅适用于足球代理人,更应成为职业裁判的行为准则。裁判作为赛事公平的直接保护者,其身份的纯粹性是联赛公信力的基础,然而其经营的体育类公司与足球行业的密切关系,可能会形成利益链条,并增加寻租的空间,这与《规定》第九条中“避免利益冲突、防止权力滥用”的目标密切相关。
《规定》对足球行业从业者的身份有着严格的界定,明确禁止代理人在足协、俱乐部等机构担任多重职务,并要求代理人不得持有任何足球组织或培训机构的权益,本质上是通过身份与利益的隔离来防止权力与商业的结合。甘树然作为中超主裁、足协裁委会执行秘书及体育公司控股人,其经营活动如果未按照足协要求进行利益冲突申报,且未与足球执法和足协的管理工作实现有效隔离,尽管表面上不涉及足球代理,依然可能违反《规定》的预期,放大公众对“人情哨”或“选择性执法”的质疑,从而削弱联赛的公信力。
此次事件的核心并不在于裁判是否可以合法从商,而在于其商业行为应确保不影响职业中立性。一方面,甘树然应根据足协的规定,主动、全面地申报公司经营的细节,并接受独立审查,确保其公司与中超、中甲、地方足协以及相关俱乐部、赛事方完全隔离;另一方面,足协也应借鉴《规定》的监管逻辑,完善职业裁判商业行为的管理细则,明确相关的申报、隔离和披露要求,将利益冲突的风险扼杀在源头。
在这一事件中,媒体人李璇再次提出:“这个事情对于中足联和中国足协确实需要关注,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。”



